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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被关注
点击次数:929865   更新时间:2016-04-07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面向社会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本次修订中最重要的修改变化是在原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团体标准的内容,并对重点对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等提出了要求。

“草案”中提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制定社团标准,供社会资源采纳;不具备法人资质的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制定标准应当发挥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国家实行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对于不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企业或者会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请关注的企业在4月21日之前,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信息公开平台获得“草案”的详细内容并反馈意见和建议(网址: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


而在此前不久,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团体标准的培育和建设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原则和具体内容,这一指导意见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中有关团体标准的内容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将对团体标准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于2015年底成立了中国照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标准化法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制订和相关工作的开展,以促进我国照明电器行业标准化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发展。在此中国照协也呼吁相关企业重视本企业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及相关标准实施方面的要求和管理,为进一步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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